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一、办理条件
接受下列公共场所办理公共场所上生许可证的申请:
(1) 宾馆、旅店、招待所;
(2) 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洽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室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 、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4) 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二、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收原件;
2.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在一张纸上,且需要申请人签字或单位盖公章确认), 收复印件;
4. 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收复印件;
5.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收原件;
6.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收复印件;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收原件。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卫计监督执法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卫计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察,勘察合格的,经办人及分管领导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制证;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制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通知申请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