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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包”规定实施,都给私家车“包”什么?法官解读

时间:2024-07-27 09:16:37


“三包”并非完全无条件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规定)。其中第一条即明确,三包规定是“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其针对对象是家用汽车,即私家车,具体来讲就是消费者为了自己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不包含用于经营用途的汽车或特种用途汽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家用汽车作为成熟的产业链产品,车辆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往往涉及生产商、进口方、经销商、零售商等多方主体。作为消费者而言,因车辆而产生的纠纷可能涉及合同纠纷或产品责任侵权纠纷,由此涉及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从合同层面讲,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消费者如追究合同责任,应该将合同的签约方作为对象追究责任。从产品责任侵权角度讲,产品责任法明确,对于产品质量相关损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对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责任法是三包规定立法的法律依据,因此三包规定中亦相应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是销售方的责任,即消费者就三包问题应该向销售方主张相关权利,而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再行向生产者或其他责任方主张责任。

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将三包俗称为“包修、包换、包退”,此种通俗概括实际上是容易引起歧义的,“包修、包换、包退”并非是完全无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三包政策的情形,汽车销售方才负有三包义务。具体来讲,承担三包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二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三是经营者做出严于三包规定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情形的,则应按照承诺承担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

新三包责任的五大法律变化

亮点1、三包起始日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与原来相比,新三包规定对有效期和包修期的约定未变,即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但原三包明确规定,有效期和包修期为从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要求发票日期与车辆的交付日期保持绝对一致,实践中易发生三包期限认定的纠纷。因此,新三包规定在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明确,如消费者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亮点2、七天内有重大问题可退换

目前,多数日常用品已纳入三包规定,在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但还有一些商品未列入其中,汽车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实施的新三包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是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是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是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笔者认为,7天内可退换条款算得上是此次新三包规定力度最大的条款,立法目的在于倒逼生产企业强化家用汽车质量、承担质量责任。但家用汽车是大型商品,在发生退换货的情况下,涉及使用过的车辆交接和大金额钱款返还,不排除此项条款将会是今后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集中发生三包争议的主要情形。

亮点3、明确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零部件范围

旧三包规定出台至今,新能源汽车迅猛发展,已在家用汽车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额。实践中,新三包规定出台前的新能源汽车一般参照燃油车辆提供三包服务。但旧三包规定是以燃油车为对象进行规范的,在涉及可引起车辆退换货的重要三包责任认定上,由于缺乏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的认定规范,实践中纯粹依靠车企的单方商业承诺保障消费者利益。

此次新三包规定不仅正式明确将新能源汽车纳入三包范围内,而且在涉及退换的条款中,均同时将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列为与燃油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能够导致退换货的车辆核心部件,弥补了认定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的空白。

亮点4、三包原因退换货造成的损失有赔偿

新三包规定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车辆登记费用;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而言,消费者在车辆交付的同时,即已购买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对车辆加装诸如贴膜、防尘地毯或行车记录仪等物品,后续又必然发生车辆登记的相关支出。在发生车辆退换货情况时,消费者此方面的投入即形成损失,此前的三包规定仅单方要求消费者退还车辆时应支付使用车辆的合理费用,未规定销售者对于消费者一方上述投入的赔偿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新规定在保留消费者应支付使用车辆合理费用的同时,规定销售者应支付消费者交付车辆后发生的各项损失,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合同法律中损害赔偿理念的具体表现。

亮点5、“未到4S店做保养视同脱保”没戏了

新三包规定中还明确,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通俗地说,就是今后4S店等销售单位不得再以消费者“未到4S店做保养视同脱保”来对抗消费者的三包权益,这实际赋予了消费者获得较为充分的自行选择车辆保养机构的自由。

在笔者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因消费者自行选择其他车辆保养机构进行保养、导致销售者一方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是引发三包纠纷非常突出的原因之一,也是三包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销售者一方最重要的抗辩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提高维权意识做好三方面“功课”

消费者为了顺利实现维权,有三个方面的“功课”不能马虎。

一是要妥善保管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三包规定明确要求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等随车文件依法应由生产者提供,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并将销售者交付随车文件作为履行车辆交付的必备手续之一。因此,消费者在交接车辆时,务必监督销售者提供车辆的随车文件并妥善保管。此外,如果三包凭证遗失,消费者可以免费向销售者申请补办。

二是消费者要了解维权路径。因家用汽车三包问题发生的争议,三包规定第三十四条提示消费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首先,以上途径并非是单一的,比如协商和解就可能贯穿于整个纠纷解决的过程,和解对于减少消费者维权风险、降低维权成本及精力均有显著作用,因此,不管是否已采取了投诉或诉讼等手段,和解仍不失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次,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有响应迅速的特点,且除了协调处理双方在经济方面的争议外,还具有对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定的销售者、生产者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等职权。最后,仲裁方式需要通过合同约定选择,合法有效的仲裁约定一般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消费者在签署购车合同时应注意其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所约定的路径。

三是提高证据意识。任何纠纷的最终处理,都离不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这一原则。消费者想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除适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相关维权途径之外,最重要的是能够保留好相关事实的证据。充分的证据既有利于消费者有理有据地主张权利,减少经营者推卸责任的机会,也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事实,防止纠纷和损失扩大。有关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等对纠纷做出的调查和认定都是以查清纠纷事实为前提,调查显然不能凭空臆断,而是依赖于纠纷过程中各方留存下来的各项证据。新的三包政策虽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一方应当随车交付三包凭证等相关文件,但产品是否存在故障、与退换相关的故障时间及维修次数等,都需要消费者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对与三包有关的证据加以收集、妥善保存。尤其在当下,手机为固定证据提供了便利,有助于消费者还原事实、保护现场。

新三包规定的出台,延续并完善了近年来关于新能源汽车三包、汽车维修记录档案、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对消费者的损失赔偿等热点问题。相信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规范和监督家用汽车经营者积极履行相关的三包责任,将成为有关政府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经营者也应该充分利用三包责任的施行,争取以质量和服务取胜,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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