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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一篇文章说清楚“什么是财产保全”?)

时间:2024-11-06 10:31:41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诉中执行前,为保证特定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财产保全只是针对给付之诉,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前,由于案件情况紧急,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并且需要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30天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自动解除。

诉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启动之后进行的,并不必然需要提供担保。

执行程序前,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若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缴纳一定的申请费。如果需要担保的,应当提供现金、实物、公司信用三种担保之一。

法院在接受申请之后,情况紧急的应当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时应当立即执行,并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人。若之后被保全财产人提供反担保的,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告所有、占有的实物财产或者权利财产,例如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土地、股票、股权、债权、债券等财产。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与期限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到期之后若没有申请续期的,保全措施自动生效。应当在到期之前的30天之后提出续保申请。

保全期限内,除非裁定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解除外,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还在保全期限内,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冻扣,期限不中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五、财产保全费用计算

申请财产保全除了需要提供担保以外,还需要支付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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