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不仅公司不愿意给职工缴社保,甚至员工自己也不愿意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职工和企业为什么不愿意缴纳社保?
按照目前的社保缴费比例,确实社保缴费负担挺重的。2019年5月,人社部开始推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为职工本人8%,用人单位16%。2019年底国家又将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一些地区也降低了缴费比例。但是即使是降低以后,企业需要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也能达到35%以上,这还没有考虑到住房公积金。
如果说给职工发放一万元的工资,就需要缴纳三千五百元的社保,职工到手待遇只有九千元不到。如果使用每月工资1.25万元招聘职工的话,肯定会遭到更优秀的人才。
很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距离退休很遥远,他们由于要抚养孩子、供养老人以及偿还房贷、车贷等等,希望立即到手的工资待遇越高越好。等待退休后才领取的养老金,很多人并不会这样考虑。比如1万元的工资个人也需要缴纳1000多元的社保个人部分,确实有一些人想方设法想避免。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国家规定了两类情情况。第一类是企业职工,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类是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在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所以,可以选择缴费的只有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职工是必须缴费的,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企业义务,也是职工本人的义务。
不过,毕竟企业是强势单位,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必须在招用工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否则就属于未及时参保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缴纳每日5/10000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滞纳金不能由劳动者承担。
企业会不会占便宜?
企业说,是职工主动申请不缴社保的,没有“申请书”呢,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这实际上是单方面的想法。
第一,法律规定了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保,不可能双方私下约定就可以把法律的义务给抛除掉。这种情况下,只要职工后悔了,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权,法律100%会支持劳动者。谁也不知道职工是不是受到了企业的胁迫才写下的这样申请书,毕竟举证十分困难。而且,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书一律无效。比如说古代的“卖身契”,难道拿到现在还能有效吗?
第二,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还要承担其他风险责任,比如说上面所说的滞纳金。还有一项重要的风险,就是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单位不以为意,觉得劳动者你随意解除呀,企业不差你一个。可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是劳动者申请的不缴社保,劳动者随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转过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毕竟在劳动者看来,经济补偿和社保是两码事。而且即使双方约定不给经济补偿一样是无效的,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三,双方既然没有缴纳社保,往往也会出现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用工之日一个月后支付双倍工资,到劳动用工一年后,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止。双倍工资一样需要通过劳动维权索要。
虽然一开始大家可能会合作的很好、有默契,但是一旦双方产生了分歧,只要没有给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简单的说会吃大亏。
所以,用人单位不要相信所谓的劳动者主动申请不缴保险、不签劳动合同会给企业带来便宜可占,这样做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