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离婚纠纷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方便或者其他原因,会将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仅写一方的名字,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等。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另一方是否还可以主张对这些财产享有共有权利呢?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这些财产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案例摘要】
小赵和小李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育有一子。在结婚期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和一辆汽车,但是房产证和车辆登记证都只写了小赵的名字。
小赵是一名公务员,工资稳定;小李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他们的日常开销和房贷都是由小赵承担。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和,他们决定离婚,并就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了协议:子女归小李抚养,小赵每月支付抚养费;房子和车子归小赵所有,小李无需分割。
他们将协议书交给了民政部门,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然而,在离婚后不久,小李发现小赵已经有了新欢,并且将房子和车子都转让给了对方。
小李感到十分愤怒和后悔,他觉得自己在离婚协议中吃了大亏,被小赵欺骗了。于是,他向法院起诉了小赵,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房子和车子。
【焦点争议】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争议点:
一是房子和车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小李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房子和车子?
【律师说法】
一、房子和车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但能够证明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车辆,但能够证明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这些财产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只要能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和小李在结婚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子和车子,但是房产证和车辆登记证都只写了小赵的名字。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小李能够证明房子和车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房子和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小李可以通过提供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房子和车子的出资情况。
如果小李不能提供这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那么就很难认定房子和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小李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房子和车子?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但是,因对方故意隐瞒或者伪造证据而导致离婚协议内容严重不公平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有异议,一般只能在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并且要有正当理由。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故意隐瞒或者伪造证据而导致离婚协议内容严重不公平,那么就可以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并且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
本案中,小李在离婚后不久就发现小赵已经有了新欢,并且将房子和车子都转让给了对方。小李感到十分愤怒和后悔,他觉得自己在离婚协议中吃了大亏,被小赵欺骗了。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了小赵,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房子和车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小李能够证明小赵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或者伪造证据,导致离婚协议内容严重不公平,那么就可以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并且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具体来说,小李可以通过提供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小赵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有了新欢,并且有意诱导或者胁迫小李放弃对房子和车子的共有权利。
如果小李不能提供这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赵的故意隐瞒或者伪造,那么就很难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夫妻财产仅写一方名下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处理方式有多种,协议或者诉讼是其中一种。
协议或者诉讼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但是,协议或者诉讼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那么,在遇到夫妻财产仅写一方名下时,夫妻双方应该注意什么呢?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法律普及。
首先,夫妻双方应该注意明确和公正地处理夫妻财产归属和分割问题,并且尽量通过协商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并且签订书面证明或者协议。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写一方名下、写哪一方名下、写名下后是否改变共有性质等问题,夫妻双方应该仔细商量,并且在有必要时征求专业人士或者律师的意见。夫妻双方还应该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和文件,并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夫妻双方应该注意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发生争议时及时沟通和协商,避免后续的一系列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