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包括总则部分、法定继承部分、遗嘱部分、遗产处理的部分以及附则部分的相关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